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证明事项保留清单


序号

实施主体

证明名称

设定依据

证明开具单位

证明用途

清理意见

备注

1

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

因继承、受遗赠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

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)第14条

公安机关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

不动产登记

保留

 

2

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

监护人证明

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》(国土资规〔2016〕6号)1.9.2

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(居)民委员会

不动产登记

保留